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九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并提出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