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公布和备案。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公布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