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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