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园主管部门、公园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