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