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植物及果实、攀折花木、损毁草坪,翻越围墙、栏杆、绿篱等;
(二)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
(三)在建(构)筑物、标识标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等;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
(五)在非指定区域垂钓、轮滑、宿营、甩鞭子、打陀螺、放风筝等;
(六)携带犬只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七)游商兜售、散发广告、算命、占卜等;
(八)营火、放孔明灯和焚烧冥纸冥币等;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植物及果实、攀折花木、损毁草坪,翻越围墙、栏杆、绿篱等;
(二)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
(三)在建(构)筑物、标识标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等;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
(五)在非指定区域垂钓、轮滑、宿营、甩鞭子、打陀螺、放风筝等;
(六)携带犬只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七)游商兜售、散发广告、算命、占卜等;
(八)营火、放孔明灯和焚烧冥纸冥币等;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