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举办活动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