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该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初审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初审修改稿,并在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