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4-20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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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第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第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五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第六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七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 第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九条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 第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 第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 第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立法建议项目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按计划提... 第十六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掌握... 第十七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 第十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提案人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 第三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可以先...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经...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 第四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 第四十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 第四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 第四十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 第四十五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 第四十六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 第四十七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 第四十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四十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 第五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 第五十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 第五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议: (一)是否与... 第五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 第五十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 第五十六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五十七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 第五十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六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 第六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六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