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提案人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起草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人员及分工,保障经费,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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