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提案人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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