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七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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