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