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