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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