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急需用法规规范和调整的事项应当优先列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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