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