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