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