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六个月内,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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