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在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废止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在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废止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