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