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议:
(一)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和本市其他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三)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四)是否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一)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和本市其他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三)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四)是否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