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地方性法规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焦作人大网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