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