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八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应当附上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参阅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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