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一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