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对地方性法规的答复,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