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