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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