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