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地方性法规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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