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