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