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
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
人员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
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
人员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
市绿化建设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