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第二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
绿化发展所需用...
第四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
第五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
应和景观要求...
第六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提高科技与艺术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鼓励和推进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鼓
励和推行立体绿...
第七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和地方特色,优先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乡土植物,提高市花月季和市树国槐的种植
比例。
第八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
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
人员履行...
第九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
地系统规...
第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绿地面积,科学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
第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化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
第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园林景观路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 红线宽度大于五...
第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
第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
督。
城...
第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对沿山绿地、沿河湿地、南水北调生态廊道、采煤塌陷地绿带等生态功能区的
保护与...
第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道路、水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连接公园、游园、历史古迹等的绿色廊...
第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
由城市绿化行政...
第二十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公园绿地的建设,应当体现地域、历史、文化特
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打造精品公园。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行道树栽植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道路照
明、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等要求。
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适用下列
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
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
由城...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
县(市)...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划、钉钉、架线、拴
铁丝等;
(二...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树。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行道树的...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公交港湾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城市树木。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
同城市绿...
第三十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
树名木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制度,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推广生物
防治技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