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
督。
城市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不减
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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