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中小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的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疗养院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铁路、河道等两侧的绿地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可以
降低五个百分点。
立体绿化可以按照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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