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化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米半径内规划建
设一处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
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米半径内规划建
设一处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