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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