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园林景观路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 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
(四) 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一)园林景观路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 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
(四) 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