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对沿山绿地、沿河湿地、南水北调生态廊道、采煤塌陷地绿带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构建城市绿色生态屏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