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道路、水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连接公园、游园、历史古迹等的绿色廊道,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