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二)生产绿地、经营性的专类公园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五)铁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单位负责。
建设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二)生产绿地、经营性的专类公园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五)铁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单位负责。
建设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