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绿地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