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的性质;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