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
木的,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
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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