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的,从逾期之日起,
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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