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