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